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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顺清:

经查,你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你的女儿刘某丽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19500股,买入金额共计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469627.88元,扣除手续费后收益5051.77元。刘某丽买入、卖出运机集团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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