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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28 16: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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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9 号

────────────────────────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海越,A

股证券代码:600387;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1-

王 彬,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曾 佳,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2024〕8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

相关公告,2023 年度,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汇能鑫)

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2023 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

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 年期末占

用资金余额已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和《2023 年度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2023 年

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

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度新增占用发生金额为

12,085.2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1%。

此外,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归还相关资

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或交易对方等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前期,因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4

年 2 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但公

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未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023 年度再

次出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新增资金占用发生额达

1.21 亿元,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情节严重。

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王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事项具体

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

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3-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均回

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曾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4-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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