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余启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9号关于对余启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余启民:经查,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鱼资产)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等违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鲨鱼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6月26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