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曦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1号关于对李曦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李曦翔:经查,你作为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期间,从事公司投资交易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6月26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