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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学传、刘旭燕:

经查,你们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针对2020年1月21日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天一医药有限公司向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转款4,750万元事项,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未获取到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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