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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英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6号

(原标题:关于对张英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6号

关于对张英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英健:

经查,你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山湖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作出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二是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五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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