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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经查,你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存在未成年客户风险测评结果与其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不符的情形,且向未成年客户销售风险等级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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