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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LIM KHENG TEE、徐新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7号

(原标题:关于对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LIM KHENG TEE、徐新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7号

关于对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LIM KHENG TEE、徐新妹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LIM KHENG TEE、徐新妹:

经查,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美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同管理不规范。报告期内公司与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开展的交易均未签订框架合同,公司以双方签订的销售订单、采购订单、PI单等作为履约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对双方货物交易的数量、金额和付款方式作约定,缺少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不符合《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有关规定。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内控存在瑕疵。一是部分银行存款转账付款时间早于付款审批通过时间。如,2023年7月工资发放的付款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公司付款审批流程通过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2023年12月工资发放的付款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公司付款审批流程通过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二是部分原始凭证存在手工修改痕迹。如,公司2023年12月31日511号内销收入确认凭证对应物流单据存在公司员工手工修改货物件数、重量、运费的问题。三是部分记账凭证日期早于原始凭证日期。如,公司2024年1月569号记账凭证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所附三张原始凭证日期分别为1月15日、1月16日和1月17日。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客户分类存在瑕疵。2021年至2023年,公司对自然人客户刘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28.25万元、84.82万元和112.78万元,公司将对其收入分类为终端客户。经查,刘某实际为在浙江义乌经营墨水等办公用品的贸易商,不属于终端客户。前述客户分类不准确造成《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贸易商和终端客户类别的销售数据统计不准确。以上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

LIM KHENG

TEE作为传美讯董事长、总经理,徐新妹作为传美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传美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传美讯、LIM

KHENG

TEE、徐新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等工作,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传美讯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20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全国股转公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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