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6号
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合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