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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李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宗国:

经查,你在担任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副总经理期间,你的配偶田翠山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累计买入亚盛集团股票150,300股,合计成交金额400,524元,累计卖出亚盛集团股票187,900股,合计成交金额494,10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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