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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3 号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春星、张林、谭洪涛、张建强:

经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

报告更正的公告》,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进行

差错更正,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3.73 亿元。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但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一审、二审进展,违反《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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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张建强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公司及任春星、张林、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

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20 日

抄送:上市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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