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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证券部门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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