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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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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75 号

关于对汪国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国清,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汪国清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世龙或公司)时任总经

理汪国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 年 6 月,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通过代理人代持方式出

资参与设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

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2012 年 10 月,嘉柏公司被江

— 1 —

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景德镇宏

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

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2011 年至 2012

年 10 月期间,公司与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465

万元、1,317 万元;201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公司与宏柏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367 万元、2,618 万元、1,820

万元、2,408 万元、1,739 万元、855 万元。汪国清未依规履行向

公司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汪国清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汪国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汪国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 2 —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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