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07 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975.53 万元至-487.93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 后净利润”)-1,568.28 万元至-1,080.68 万元。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 《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修正后的净利润为-10,465.13 万元至-9,468.45 万元,修正后的扣非后净利润为-5,243.36万元至-4,743.99 万元。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958.62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4,985.50 万元。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 1露的预计净利润、 扣非后净利润与 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熊军、总经理卢先锋、财务总监叶林玲、董事会秘书凌赛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4.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6 月 21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