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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2月及2024年3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信用证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6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8日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4月29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全明、时任总经理沈国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厉康妮、时任财务总监丁晓俊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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