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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号

(原标题:关于对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号)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员管理不规范。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向监管部门备案;个别从业人员离职后未办理执业注销登记;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廉洁从业等内控制度未有效建立。二是营销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营销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营销记录留痕不全;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情况。三是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够规范。个别营销人员存在指导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情况。四是自媒体平台直播管理不规范。个别非投顾人员在直播中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性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一条的规定。

依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营销行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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