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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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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6 号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晖、刘玉、谌志旺、章寒晖、

郭子斌:

根据吉林证监局《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017

号)中查明的事实,2022 年 10 月 25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吉

林万方迈捷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迈捷”)与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辽源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债权

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你公司为万方迈捷上述借

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 年 10 月 24 日,

万方迈捷未能偿还上述到期债务,也未与债权人签署续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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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偿到期债务本金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83%,

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才披露上述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

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2 条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第 1.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财务总监谌志

旺,董事、时任总经理章寒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3.3.3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子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4.2 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3.3.3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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