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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19 16: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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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3 号

关于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九州一

轨,A 股证券代码:688485;

任宇航,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卫东,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暨法

定代表人;

李秀清,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 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30 日,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区间为 100 万元到 80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

间为-800 万元到-100 万元。2 月 24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将归母净利润更正为 1181.70 万元,将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更正为 304.62 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

1

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3.09 亿元,营业利润 537.45 万元,

利润总额 1,136.04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1,181.70 万元,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为 304.62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 0.08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 0.91%。业绩快报同时披露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

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总收入更正为 2.75 亿元,营业利润更正为

-704.69 万元,利润总额更正为-106.1 万元,归母净利润更正为

127.72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更正为-744.76 万元,基本每股收

益更正为 0.01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更正为 0.1%,更正原因

为部分项目验收确认依据不够充分、经审计后的联营企业财务数

据有所调整、与客户就 2023 年合同外增量发货的售价予以最终确

认等,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将对应收入及利润进行冲减,并相

应调减了税费。同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年报显示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2.75 亿元,营业利润为-704.69 万元,利润总额

为-106.1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127.72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744.76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1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1%。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

司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不准确,公司更正后业绩预告、公司

2

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为 89%,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差异方向发生变化。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6.2.4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任宇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曹卫东作为经营管理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李秀清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侃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任宇航、

时任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时任财务总监李秀清、时任董事

会秘书张侃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3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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