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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博众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5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博众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5号

关于对广东博众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博众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展业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及暗示收益,二是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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