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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钟科、念海明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钟科、念海明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钟科、念海明: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钟科、董事会秘书念海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钟科、念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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