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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6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6号

关于对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未健全并有效执行自有资金投资运作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和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3日

抄送:证监会期货司、法治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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