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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5号

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基金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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