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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8号

(原标题:关于对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8号

关于对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被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期间存在新增客户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业务推广及投顾服务过程中存在暗示收益的情况,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内容。三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未严格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个别客户缺少风险测试及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四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

你公司应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当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3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上海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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