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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对经纪人管理不到位,存在经纪人未按照《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执业地域范围展业的情形,执业地域范围与你公司的管理能力及客户管理水平不相适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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