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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楚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楚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楚豪: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二是在向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建议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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