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6-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50 号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2 号)查明的事实,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

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 8 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

股票,

账户组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首次达到

— 1 —

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5%,为 5.2%,此后继续交易,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 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 8.61%。2023

年 5 月 9 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5%,为

5.03%,

此后继续交易,

至 2023 年 9 月 6 日合计持股比例为 10.96%,

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 11.09%。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达到滨海

能源总股本的 5%、达到 5%后每增加和减少 5%、以及达到 5%后每

增加和减少 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

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

票的事实;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

海能源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

到 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本所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及 2023 年 9 月 5 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

分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

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3 条第一款、

第 3.4.1 条第一款、

第 3.4.2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2 —

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建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滨海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 8240)。

对于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7 日

— 3 —

— 4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滨海能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