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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守奇、马贺、蔡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守奇、马贺、蔡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守奇、马贺、蔡专:

根据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2024年4月26日公告:海南椰岛于2023年10月发现,海南椰岛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人员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林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86.11万元(最终以司法机构认定为准),目前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公司已收回资金88.7万元,尚未收回资金约1897.41万元。为弥补该事项对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公司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债务通知豁免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万元,全额弥补该事项对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将尚未追回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损失,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1897.41万元,股东对公司债权豁免计入资本公积1897.41万元。

上述海南椰岛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段守奇作为公司董事长、马贺作为公司总经理及代财务总监、蔡专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段守奇、马贺、蔡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内控管理,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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