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47 号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 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京 0105 执恢 5873 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1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 0106 执 906 号〕的要求,2023 年4 月 20 日至 6 月 26 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 593.31 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 0.83%,金额合计 2,029.02 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银川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6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