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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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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47 号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

动力)持股 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

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书〔

(2022)京 0105 执恢 5873 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1 —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 0106 执 906 号〕的要求,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6 月 26 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 593.31 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

的比例为 0.83%,金额合计 2,029.02 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

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银川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

》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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