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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8 号

关于对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苏长久、黄新民、易华、李飞飞:

经查,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环境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至 2023 年,城发环境存在为关联方代垫工资、社

保等情形,各年累计发生额分别为 16.36 万元、36.09 万元、

21.95 万元、641.72 万元、699.65 万元、102.03 万元,构

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公司总会计师苏长久,时

任董事会秘书黄新民、易华,董事会秘书李飞飞对以上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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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苏长久、黄新民、易

华、李飞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

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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