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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13 1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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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9 号

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 柯,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16 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

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公司

于 2009 年至 2016 年期间曾从事通讯设备贸易业务,经对该业务模

式进行梳理,公司对通讯设备贸易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更正,据此对

相关年度合并利润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其中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8,276.75 万元。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

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

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知

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1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

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总经理张柯作为公司 2015 年年报签字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

柯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保证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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