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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善春:

经查:2020年11月,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善春与6家合伙企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善春向6家合伙企业转让不超过800万股份,约占公司股本的20%。同时,《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转让承诺事项、赎回条款等内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以及具体内容,可能对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杨善春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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