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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11 15: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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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9 号

────────────────────────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奥康,A

股证券代码:603001;

王振滔,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1-

王进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翁 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7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浙江奥康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2 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公司通过第

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

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

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 ,占 公 司当 期 净资 产的 比 例分 别 为 3.23%、

0.88%。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问 询 函 时 , 公 司 更 正 披 露 2022 年 资 金 占 用 累 计 发 生 额 为

95,000,000.00 元。

-2-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

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

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

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累计发生

额 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2022 年累

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

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3-

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

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公司

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和财务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

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4.5.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中的部分事项,本所已于 2023 年 8 月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108 号),本次

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4-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振滔,时任总经理王进权,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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