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漆明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漆明杨:
我局对杭州富涌谷显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通过定制化专户产品为其他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未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利用公司管理的定制化专户产品的便利,由关联方为投资者介绍交易对手方或短期资金方并收取一定费用,内部控制存在瑕疵;未按合同约定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能实际控制深圳富涌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富涌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