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6 号关于对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力鼎光电,A 股证券代码:605118; 吴泓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6 日,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受近年宏观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为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公司严格控制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2025 年 12 月。上述项目原定于 2023 年 8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划投入募集资金约 2.98 亿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底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仅 1.6 亿元,但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后续计划措施,且未就募投项目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1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24 条等规定。时任董秘吴泓越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泓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