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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06 16: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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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0 号

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创兴资源,A

股证券代码:600193;

王志军,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30 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移

动信息服务业务于 2023 年第三季度开始产生收入并按照总额法确认。

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对该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更为审慎

的评估,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公司对 2023 年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

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4123.05 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29.38%;

同时调减营业成本 4123.05 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32.4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

理方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

1

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王志军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志军予以

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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