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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巨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巨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巨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未及时完整披露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2016年以来股权转让、转回事项,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转让国华汇银时产生的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因国华汇银会计处理问题,导致相应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二是你公司因部分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提金额不准确、开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不准确、市场费用跨期、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管理费用未及时入账、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等问题,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时任代董事长、总经理、代董秘高健,时任财务总监黄巨芳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健、黄巨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安排。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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