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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鲍钺、于春山、代晓: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将2023年度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基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41,250,733.61元、57,958,463.35元、72,637,050.59元。

你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鲍钺、总裁于春山、财务总监代晓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鲍钺、于春山、代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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