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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尹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

(原标题:关于对尹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3号

关于对尹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尹晓莹:

经查,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虚增利润103,934.5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2024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对中潜股份作出行政处罚。

你在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担任中潜股份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30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处罚委办公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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