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2 号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杨婕,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11.94%;虚增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 万元,占当年利 1润 总 额 37.42% 。 2020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公 司 虚 增 营 业 收 入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成本 6,911.2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50.30%。 二、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 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2,000 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 4 人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2,000 万股代持股份占 2018 年、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综上,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婕在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婕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