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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04 16: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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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2 号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婕,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

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过

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虚增利润总

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2019 年年度报告中,

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11.94%;虚增

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 万元,占当年利

1

润 总 额 37.42% 。 2020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公 司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成本 6,911.2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50.30%。

二、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

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

(以下简

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 人转让其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2,000 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

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 4 人有权要求章利

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建永和祁某

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2,000 万股代持

股份占 2018 年、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2018 年年度

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综上,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

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婕在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婕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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