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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08号

(原标题: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08号)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史玉江、张宇迎、张亚东、杨瑞、胡芳、张炎锋、王文波:

我局监管关注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ST智知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87.34万元。ST智知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ST智知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ST智知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至2020年存在部分业务提前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已确认收入未及时按财政审计核减等情形;2019年至2021年存在与少数股东交易不公允的情形;2021年至2022年存在对部分资产科目列报或划分不准确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史玉江,时任董事长张亚东、张宇迎,时任总经理杨瑞、胡芳,现任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张炎锋,现任财务总监王文波,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智知、史玉江、张亚东、张宇迎、杨瑞、胡芳、张炎锋、王文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公司应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加快推进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及附注的更正工作,并及时披露。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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