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94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6 号)载明的事实,你们在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2019 年、2020 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计关注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客户对货物验收的信息,导致未能审计发现收入确认年度跨期的情形。二是未审计关注 2020 年度公司委托代加工业务收入以总额法确认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审计关注公司 2020 年度将客户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损失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替智动力承担报废品成本的合理性、智动力 2020 年度模具相关收入确认及毛利率的异常波动,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设计并实施有效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智动力 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相关审计报告,钟宇、王丹为智动力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延柏、宋保军为智动力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 2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5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