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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21 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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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4 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丹化科技,A 股证

券代码:600844;

成国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蒋勇飞,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因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

多年亏损,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融资贷款,自 2023 年 8 月起,

公司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丹化集团)累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51 亿元,年化利率在

6.5%-7%之间,高于目前 3.45%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相关借款合同

在各借款期限内的累计应付利息为 652.27 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

议和披露程序,迟至 2024 年 4 月 2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已发生的 1.51

亿元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披露《接受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1

综上,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年化利率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影响了

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第 6.3.19 条等有关规定。时

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负责人蒋勇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

财务负责人蒋勇飞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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