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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21 20: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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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1 号

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瑞茂通,A

股证券代码:600180;

张菊芳,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建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艾君,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9 号)查

明的事实,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起借用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

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资金往来结算。

公司财务账中直接记录为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往来,未

记录经该专用账户流转信息。公司也未披露相关信息,直至 2022 年

年报时予以披露。

公司长期借用关联方账户,财务账中未记录流转信息,也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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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信息,直至 2022 年年报才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情况,公司

财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5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

书张菊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建辉、

李艾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时任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财务总监李艾

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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