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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16 18: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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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5 号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通策医疗,A 股证券代

码:600763;

吕建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徐国喜,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 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秘;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

有限公司、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吕建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9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公告,通策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

1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

还通策医疗于 2019 年至 2020 年 8 月期间提供的 1.12 亿元财务资助

款。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

进展公告》

,眼科投资将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

2024 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

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

公告》

,眼科投资预计将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

息。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

助款的公告》

,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

款 1.12 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3 年年报,同日披

露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

明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附属企业北京三

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口腔)

、杭州天使口腔诊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口腔)存在暂借款,分别为 310.99 万元、

78.6 万元,期末余额合计 389.59 万元,上市公司对相关款项核算的

会计科目为其他应收款,性质为非经营性往来,附注显示相关款项

系因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且不再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形成,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收到还款。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

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

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6.3.10 条等有关规定。

2

同时,公司未能在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

解决对其提供的借款,导致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吕建明、三叶口腔、天使口腔未在股权转让交易

完成前归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

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时任财务总监徐国喜、时

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

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第 13.2.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

明、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王毅、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国

喜、公司时任董秘张华、关联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和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3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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