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5 号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通策医疗,A 股证券代码:600763; 吕建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徐国喜,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 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秘;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吕建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公告,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 1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 2019 年至 2020 年 8 月期间提供的 1.12 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 ,眼科投资将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 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 ,眼科投资预计将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 ,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 1.12 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3 年年报,同日披露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附属企业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口腔) 、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口腔)存在暂借款,分别为 310.99 万元、78.6 万元,期末余额合计 389.59 万元,上市公司对相关款项核算的会计科目为其他应收款,性质为非经营性往来,附注显示相关款项系因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且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形成,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收到还款。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6.3.10 条等有关规定。 2 同时,公司未能在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解决对其提供的借款,导致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吕建明、三叶口腔、天使口腔未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归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时任财务总监徐国喜、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王毅、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国喜、公司时任董秘张华、关联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和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3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