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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15 1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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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09 号

关于对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恒为科技,A 股证券代

码:603496;

王 翔,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14 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中标 AI 算力一体机采购项目,中标金额 21.12 亿元,约占

公司 2022 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74.54%,且涉及“AI”、

“算力”

等热点。前述中标结果公布后,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直至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中标结果公告次一交易日(即 11 月 15

日)公司股价涨停,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方于 11 月 16 日披露项目中

标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在重大事项达到披露标准,且已经在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

公开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监管督促方才予以公

告,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1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2.2.4 条、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

董事会秘书王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恒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翔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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