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通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亏损或损失

来源:挖贝网 2024-05-14 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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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阳光电通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亏损或损失)

挖贝网5月14日,阳光电通(831368)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中山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主办券商在审核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时,发现以下风险事项:

1.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947,761.05元,公司股本总额12,000,0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2.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鹏盛A审字[2024]00136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如下: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阳光电通与陕西经纶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EPC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CHJ-20220919),以及双方于2023年4月10日签署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YCHJ20220919(01)),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重新签订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YCHJ-20220919-SGFB)和《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委托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20220919WTCG001)两份合同。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检查上述项目验收单时发现,竣工验收单的合同编号与实际合同编号不一致,委托采购的光伏材料无甲方验收确认单。由于验收单对收入确认至关重要,因此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收入确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及其准确性对阳光电通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阳光电通2022年度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纠纷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2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阳光电通需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发电量损失1,044,715.00元,以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鉴定费500,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后经贵公司上诉,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4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阳光电通需承担原告发电量损失1,044,715.00元和利息以及支付鉴定费500,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阳光电通2022年度报告未针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该事项对上期影响重大。”

鉴于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如未来公司无法提高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

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3,934.49元,较上年同期下滑91.44%。

挖贝网资料显示,阳光电通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新能源发电设备、储能产品、机房数据中心产品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房数据中心工程及新能源发电系统工程的技术咨询、规划设计、系统集成、项目建设管理和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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