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3 号 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美讯,A 股证券代码:600898; 宋林林,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宋火红,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 晨,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6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对个别客户的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不及时,收入计量不准确,导致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公司于 2022 年 1-3 月向某客户销售一批电子价签,暂估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公司未能提供客户通知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发货指令、 1客户相关人员对该批货物的签收文件、双方对该批货物结算的对账记录、向该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截至检查日该批货物仍存放在公司未发出,公司对该客户该批收入的确认依据不充分;公司于2022 年向某客户销售便携式打印机等商品,上述商品于 2022 年 12月 30 日退回仓库,销售退回会计处理冲减了 2023 年 1 月份的收入和成本;公司于 2021 年与某客户开展指定供应商采购的电表贸易业务,分两年交货,公司采用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2022 年账面确认的销售电表数量大于实际交付数量。公司上述行为导致 2022 年多确认营业收入 985.42 万元、多确认营业成本 896.92 万元。 二是公司对个别客户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2022 年末,公司应收某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 4,140.65 万元,该款项发生逾期,公司已对该客户提起诉讼。公司按逾期款项账面余额扣除保全冻结客户的银行账户资金、保全的所有权归属于该客户的存货价值的差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但保全的存货中有账面价值 67.71 万元的存货未销售给该客户,另外公司 2022 年暂估的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为不含税金额,而计算信用减值损失时扣除的保全存货价值为含税金额,计算口径不一致。公司上述行为导致 2022 年对该客户的信用减值损失少计提 227.28 万元。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就上述 2022 年度向上海保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资)销售电子价签的 ODM 业务、应收上海保资往来款项坏账准备、销售便携式打印机等物品会计处理、电表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进行梳理,对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 2差 错 更 正 后 , 公 司 2022 年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归 母 净 资 产 调 减3,416,828.86 元,营业收入调减 9,854,121.66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10.50%、8.37%。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5 月 20日向公司发出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 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对上海保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相关回复不准确。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公司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处理差错、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宋林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宋火红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郭晨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3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