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邓榆生、邓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邓榆生、邓昕: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七峰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峰山)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
七峰山与交通银行于2023年8月3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山西老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来福公司)的4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七峰山的实际控制人邓榆生、邓昕(父女关系)与老来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超分别是父子关系、姐弟关系。老来福公司属于七峰山关联方,上述交易属于关联担保交易。
针对上述关联担保交易,七峰山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4年3月20日,七峰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交易,并于次日披露相关公告。
七峰山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公司董事长邓榆生、总经理邓昕对七峰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们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审议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4年5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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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