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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09 15: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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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8 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宁科,

A 股证券代码:600165;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 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的决定》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 号)

(以下

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是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财

务数据显示,中科新材长链二元酸产品在报告期内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为 44,454.97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达 65.27%。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科新材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

停产状态,截至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但公司前期未及时披

露相关停产情况。相关公告同时显示,如中科新材未能在 3 个月

内恢复生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外,就中科新材的生产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披

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的监

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科新材完成生产线例行检修及降成本措施工作,优化后的岗位职

工已按需到岗,并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恢复生产。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股价累计上涨 130.38%。期间,公

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3 月 22 日、3 月 25 日提交《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和《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均称,

-2-

中科新材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未提及中科新材出现停产的情

况。公司前期关于中科新材相关生产情况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

确、不完整。

中科新材作为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股

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其停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理应在中科新材停产

时,及时披露该重大风险事项及相关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直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才予以披露;且在监管问询要求公司补充

披露中科新材是否再次出现停产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时,仍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情

节恶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胡春海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瑞作为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陈瑞回复无异议,胡春海、张宝林作

出异议回复,具体如下。

-3-

胡春海提出:第一,其在 2024 年 2 月 19 日被选举为公司董

事长前,仅担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未参与公司及其关

联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负责工作。第二,其在被选举为董

事长后,询问时任董秘、总经理有关中科新材的情况,得知正在

培育菌种、维修设备,直至 3 月 27 日前现场管理层未对其汇报。

第三,对于期间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下跌,其不清楚具体原因,

无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过错。

张宝林提出:第一,2024 年 2 月 23 日后,其了解得知中科

新材计划进行菌种活化工作,据中科新材管理层反馈,不属于全

面生产陷入停顿或停产状态,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因为反馈信息

存在偏差,不存在故意隐瞒,后续在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了中科

新材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的实际情况。第二,其就职于公司本

部,在中科新材没有行政职位及具体分管工作。第三,已采取措

施消除影响,后续处理中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核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自 2024 年 2 月 7 日以

来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属于应当披露的

重大事件,但公司延迟披露相关事项。且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

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 1 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8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前期未

及时披露的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胡春海作为时任董事

长,张宝林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系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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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且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责。

第二,公司未在中科新材停产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

此后的多次工作函回复、异常波动、风险提示等公告中,也未进

行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违规事实明确。胡春海所称在担任董

事长前系董事,未参与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等理由不影响其

对董事长任期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责,胡春海、张宝林不能以

经询问未反馈停产事项、无人汇报等理由减免应负职责,所称股

票价格波动期间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已配合问询等理由不影响违

规事实的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宁夏中科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陈瑞、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

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5-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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