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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未审慎评估个别股票质押合约标的证券的风险,股票质押业务风险管理不审慎,未审慎评估个别股票质押合约融资资金用途,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5〕5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18〕13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未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不符合《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三条的规定;与个别风险管理需求不足的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四条的规定。

3.个别风险债券投资内部控制程序不健全,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4.另类投资子公司投资的个别私募基金实际投资标的超出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范围,不符合《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

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3号)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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